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,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、公正,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澳门尼威斯人网站-(惠州)有限公司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,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、港澳台侨学生、留学生的管理,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内申诉,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,向学校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。学生应本着严肃、认真、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,学校应本着公开、公正、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。
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
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),秘书处设在学校团委,负责受理学生申诉,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。
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9名常务委员和4名临时委员组成。常务委员由分管校领导和教务处、学生工作处(部)、校团委、保卫处、后勤处、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、学校法律事务负责人以及校学生会主席担任;常务委员更换时,由新负责人接替原负责人担任常务委员;临时委员由2名教师代表和2名学生代表担任,教师代表由校工会、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在处理学生申诉时推荐产生。
临时委员不能由申诉人所在系(院)的师生担任。
情况复杂的学生申诉,可以聘请校外法律、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。
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,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分管校领导担任,设副主任1名,由学校团委负责人担任。学生申诉时,学校按照本规定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,不另行任命。
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,职责如下:
(一)受理申诉人的申诉;
(二)组织学生申诉复查;
(三)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建议。
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
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(含当日,以下同),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,应当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诉书。
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:
(一)申诉人的姓名、班级、学号、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;
(二)申诉的事项、理由(附有关证明材料)及要求;
(三)提出申诉的日期;
(四)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;
(五)申诉人签名或盖章。
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,根据实际情况,分别作出书面复查结论如下:
(一)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规定,予以受理;
(二)申诉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,限期3个工作日内补齐;
(三)学生申诉属认知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、申诉材料在限期内未补正的、申诉人资格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,不予受理。
第十一条 学生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,以一次为限。
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
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,根据实际情况,可采取书面审查,或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,调查取证等方式处理申诉,提出具体处理意见。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。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,经学校负责人批准,可延长15日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,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。
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,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:
(一)原处理决定正确的,维持原处理决定。
(二)原处理决定不当的,由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。
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申诉人的姓名、班级、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;
(二)申诉的事项、理由和要求;
(三)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、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;
(四)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、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;
(五)申诉处理决定;
(六)作出结论的日期。
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,由其本人签收,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;本人拒绝签收的,以留置方式送达(即当学生拒绝签收时,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,说明情况,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,由送达人、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,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;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,并采用拍照、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,即视为送达);学生已离校的,采取邮寄方式送达,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;难于联系的,利用学校网站、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,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,即视为送达。
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起书面申诉。
第十六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,学生可以撤回申诉。学生要求撤回申诉的,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,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,停止复查工作。
第十七条 自处理、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,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,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。
处理、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,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,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。
第五章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
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时,出席委员的法定人数为7人及以上。
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要求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,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。
如果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因故不能到会,可以提交书面发言。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。
第十九条 复查结论作出之前,申诉学生、原处理机构或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,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。
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回避,学生或原处理机构也可申请回避:
(一)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;
(二)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;
(三)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;
(四)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情况的。
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,由主任决定;主任的回避,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。
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,任何决定均需赞同或反对的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,方可有效。
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和其他会议决定由主任签字后生效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四条 申诉过程中,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继续有效,不停止执行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,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。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,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原《澳门尼威斯人网站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二〇一七年八月